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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31日 星期二

公務員懲戒追訴期修法 司法院建議參考德國

國慶遭錯殺,立委提案修法,將公務員懲戒期限起算日改為「被發現之日」。對此,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今天(30日)在立法院受訪時表示,究竟要以「誰」發現為準?這樣的認定容易產生爭議。她建議參考德國立法例,依情節不同而有不同時效區分。

前空軍士兵江國慶遭冤判被槍決,外界認為應追究當年不當取供的反情報隊成員和當時空軍作戰司令陳肇敏的責任,但因為過了公務員懲戒10年追訴期,無法究責。國民黨立委丁守中提案修改「公務人員懲戒法」,將公務員懲戒的時間點由原本的「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改為「違法失職行為被發現之日」開始計算。

對此,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30日在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受訪時說,「被發現之日」時間點的認定,以及由「誰」發現的認定,容易產生爭議。她說:『(原音)那就是以誰發現的為準?是監察院?主管機關?還是檢調機關?認定的時候會發生問題,這個對於時效認定的明確性跟單純化,這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如果要從「被發現之日」才開始起算,那事實上有學理上的疑慮,跟實務上計算的困難,容易滋生爭議。』

林錦芳表示,2004年大法官釋字第583號解釋,曾指出公務員懲戒法未區分懲戒種類輕重,都以10年作為懲戒權行使期間,不符比例原則,應該檢討修正。因此她建議比照德國,依照懲戒情節和輕重,訂定不同的懲戒行使期間。林錦芳說:『(原音)參酌德國的立法例,德國的立法例也是從行為人、公務人員的違失行為的輕重,懲戒處分的輕重不同,有做不同時效區分,這都是我們可以做探討的。』

林錦芳在委員會報告時也提到,司法院在去年的「公務人員懲戒法」修正草案中,特別針對離職公務員增訂「剝奪、減少退休金」的懲戒處分,並且修正第七條規定,明定交付懲戒的軍職公務員不得申請退伍,藉以防堵利用退休逃避懲戒責任。

新聞來源: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530/58/2sf6k.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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