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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24日 星期二

立院修法 路邊停車得採半小時計費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停車場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路邊停車如果採取計時收費,將得以30分鐘為計費的單位。提案立委林建榮在提案說明中表示,現行許多地區多以「小時」計費的單位,造成許多暫時停車的民眾,卻要收取1個小時的停車費,因此提案修法,將計費單位改為半個小時。

交通部方面原本對此表示,路邊停車場的基本費率是反映人事費、設施維護費和基本營運管理成本,有些公營停車管理人力也難以做到每30分鐘巡場。因此主張暫時沒有修法必要,只需修改相關作業規定即可。不過在立委的堅持下,交委會通過初審,但授權縣市政府,可以因地制宜。這項修正案在修法前不需要經過朝野協商。

新聞來源: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523/1/2s13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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