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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25日 星期五

板擦丟瞎學生左眼 學校判賠111萬

中國時報【洪璧珍/彰化報導】

二林某國小五年級洪姓女老師,在課堂上以板擦丟擊學生,不慎打中一名學生左眼而失明,家長提出國賠訴訟,要求洪老師與校方各賠二百九十萬;但法官依國賠法認定洪老師不必對被害學生負賠償責任,判決校方應給付一一一萬。校長表示會與律師研究後上訴,並向洪老師求償;而洪老師在獲悉判決結果並有媒體向校方查證後,請假提早離校,未表示意見。

本案發生於前年四月三日,擔任五年級導師的洪老師為了維持上課秩序,突然拿板擦丟擊學生,卻失手打中一名學生的左眼,致受害學生的左眼球鈍挫傷併角膜上皮缺損、玻璃體出血併黃斑部破洞的傷害,經治療後,視力無法回復,左眼全殘。

事發後,家長除控告洪老師過失傷害,也提出國賠訴訟,計算受害學生喪失勞動力為五三%,加上受害學生小小年紀即得忍受手術痛楚及失明的恐懼,除影響學習,更衝擊將來事業、交友及婚姻生活,要求精神賠償三百萬。

法官審理後雖認為家長要求國賠有理,但指出,依國賠法第二條第二項,洪老師身為公務員,因其過失不法侵害學生身體成傷,家長得向其所屬機關請求國賠,不得依侵權行為請求她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洪老師對受害學生不負賠償責任。

法官認為學校既未能防範實施體罰在先,事發後受家長國賠請求時,拒絕賠償卻極為迅速,在收受書面賠償請求的隔天即作成拒絕賠償理由書,可見校方未進行任何協議程序,直視國賠法規定之協議先行制度如同具文,實為不良示範。審酌家長的請求,法官認受害學生左眼殘障失能標準以三○%為洽當,依霍夫曼公式與最低基本工資計算,加上精神賠償以六十萬為洽當,校方應賠償一七一萬七千餘元,由於之前洪老師已先後給付六十萬給家長,扣除這筆錢,校方應付一一一萬,本案還可上訴。

新聞來源: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323/4/2oisy.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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