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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13日 星期一

停車場法修正 得以30分鐘為計費單位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停車場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在路邊或公有停車場臨時停車,如果採取計時收費,將得以30分鐘為計費的單位。

提案立委林建榮在提案說明中表示,現行許多地區多半以「小時」計費的單位,造成有些民眾只是暫時停車,卻要收取1個小時的停車費,因此提案修法,將計費單位改為半個小時。

交通部在初審時曾經表示,停車場的基本費率是反映人事費、設施維護費和基本營運管理成本,有些公營停車管理人力也難以做到每30分鐘巡場,因此表達保留的立場,不過在立委的堅持下,立法院還是通過修法;但是也授權地方政府,可以因地制宜,根據地區交通狀況,採取累進方式收費或者限制停車時間。

新聞來源: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610/1/2t39z.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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