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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30日 星期二

租機車不還 判賠17萬

自由時報記者黃博郎/台南報導〕真是得不償失!李姓男子向車行租借機車遲遲不還,車行派員取回機車,並求償租金損失,台南地院判賠17萬7000餘元,加上利息,早就夠買多部新車了。

車行指出,李某在97年5月出面租借一部機車,當時車齡才3年,雙方約定租用期限為10天,每天租金300元,李某隨即將機車騎走。

豈料,約定日期屆滿時,車行遲遲不見李某前往還車,依據李某所留資料寄出存證信函,李某也置之不理,只好派人到李某修車的機車行取回機車,以每月9000元的租金損失計算,業者共損失17萬7000餘元。

李某對此辯稱,他並未故意不還車,而是因為租車後發生車禍導致機車毀損,他送到機車行修理後,沒有錢付修車費,才會一直把機車放在機車行,遲遲無法還車。

新聞來源: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130/78/2i3o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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